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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如何提出反请求?
关于反请求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的提交和受理请参照本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会自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但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逾期提出的,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