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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仲裁规则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金融纠纷仲裁规则(2018)

(2017年12月8日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金融纠纷,制定本专门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纠纷包括:

(一) 存款和借款纠纷;

(二) 担保纠纷;

(三) 理财纠纷;

(四) 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

(五) 保险纠纷;

(六) 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纠纷;

(七) 期货纠纷;

(八) 外汇、黄金交易纠纷;

(九) 融资租赁纠纷;

(十) 信托纠纷;

(十一) 保理和代付纠纷;

(十二) 典当纠纷;

(十三) 金融衍生品纠纷;

(十四) 其他金融纠纷。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金融纠纷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章规定提出异议的,由北海仲裁决定。
   
第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向北海仲裁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日内选定仲裁员。未按期选定的,由本会负责人指定。

第五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作出。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庭应自协议达成或提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当庭裁决。裁决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并于开庭后五日内出具书面裁决文书。

第七条 本规则是《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