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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仲裁规则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医患纠纷仲裁规则(2018

2017128日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医患纠纷,制定本专门规则。


第二条 患方因在北海市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医疗就诊,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适用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患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由患方当事人共同或由患方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与医疗机构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一方为五人以上的,应共同推选代表人一至二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六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负责人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分歧的,均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仲裁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又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可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庭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仲裁庭可只委托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仲裁庭应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鉴定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第九条 仲裁庭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应当注重调解。仲裁庭可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第十条 本规则是《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8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