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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