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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10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10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14315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