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仲裁新闻
评议:仲裁受案范围扩大化 —结合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



全国政协召开“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

 

2022年5月30日,全国政协召开“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会议指出目前我国仲裁发展存在仲裁受案范围过窄、仲裁机构性质定位不明确、仲裁员相关规定不完善、司法对仲裁的保障与监督与支持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须修改和完善。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是可仲裁性的问题。我国关于可仲裁性的问题规定从《仲裁法》到《征求意见稿》发生了如下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现行《仲裁法》第二条将仲裁的主体限于平等主体之间,排除了行政机构参与仲裁的可行性。由于行政机关代表着国家、集体的利益,机关本身对于这些利益并没有处分的权利,且行政纠纷涉及公共利益,因而将行政机构排除在可仲裁的范围是有一定合理性。但在行政机关参与到民商事活动产生的争议中(如采买办公用品等),行政机关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无异,因而不能因为其并非平等主体而将其全部排除在仲裁管辖之外。《征求意见稿》将“平等主体”的相关表述删除,扩大了主体的可仲裁性。

《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现行《仲裁法》中客体的可仲裁性的规定作出突破,仍然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笔者认为该种标准是过于保守且极易产生争议。例如知识产权是具有人身权利属性的权利,公司解散纠纷属于财产性权益的纠纷,那么依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而公司解散纠纷具有可仲裁性,但实践中往往是恰恰相反的。

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可和解性。即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和解的即可仲裁解决;可处分性。即争议内容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与他人利益,当事人对于争议的标的可以进行处分;开放式定义。英美等国家并未明确可仲裁性的范围,只在公共秩序上做出了保留。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指出,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原则上当事人有权处分并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纠纷均可以仲裁,即是摒弃了以财产性权益划分可仲裁性的标准,转而适用“可处分”加“公共利益保留”。笔者亦对此表示赞同。如欲扩大仲裁受案范围,仅在主体上可仲裁性上作出调整是远远不够的,《征求意见稿》亦应对客体的可仲裁性上进一步放开。

此外,由于现行《仲裁法》关于可仲裁性的论述是以合同纠纷作为代表的,其他部门法关于可仲裁性的规定相应的也大都局限在合同领域。侵权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虽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未在部门法中得以体现。以《民法典》为例,其仅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趁人之危、情势变更以及合同解除权抗辩等合同领域的纠纷上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并未就财产性权益的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进行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关于纠纷的可仲裁性是通过《仲裁法》确定的,不需要其他部门法另行授权,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却时有发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司法》第182条未规定公司解散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排除了仲裁的管辖权。【1】因此,在扩大《仲裁法》仲裁的受案范围的同时,我们还需对相应的部门法进行配套调整,从立法技巧上解决该问题,否则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2021年全国仲裁案件处理情况》显示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呈现受理案件类型严重不均。在案件受理量上,金融类案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 50.18%;房地产类案件占 8.94%;买卖类案件占 5.68%;知识产权、股权转让、土地交易、医疗纠纷赔偿等类型案件受理量不足1%。在案件标的上,金融类案件标的额 2405 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 27.99%;建设工程类1368亿元,占15.92%;股权转让类1144 亿元,占 13.31%,买卖纠纷、租赁类纠纷等均不足10%。虽然我国仲裁案件受理量一直稳步上升,但是仲裁的接受程度并不高,尚未普及到各个领域。以金融案件受理案件量为主又体现了目前对于仲裁的运用以商事主体为主。因此,我国在扩大受案范围的同时亦需要加强仲裁的推广,使仲裁优势更加深入人心;加强司法对于仲裁的支持,增强民众选择仲裁的信心。如此才能使仲裁行业不断发展,健全纠纷解决管道,化解司法压力。

 

1】(2016)最高法民再202号案。《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