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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速裁规则

2023529日第五届北海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通过,自20236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小额纠纷,制定本专门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纠纷。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北海仲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本规则。

争议金额不超过十万元,但北海仲裁认为不适宜适用本规则的,适用《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其他规定。

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北海仲裁决定。

第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向北海仲裁提交答辩书、证据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证据及其他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提交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

第四条  速裁案件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选定仲裁员。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未选定仲裁员或未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北海仲裁负责人指定。

第五条  北海仲裁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发送仲裁通知时发送仲裁庭组成建议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由该告知书中建议的仲裁员作为北海仲裁负责人指定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如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该案件由北海仲裁负责人另行指定仲裁员审理。

第六条  速裁案件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七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当庭裁决。裁决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并于开庭后出具书面裁决文书。

第九条 速裁案件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供电子地址进行送达,被申请人在仲裁立案前签署的书面文件约定电子送达方式或者仲裁过程中提供电子地址送达的,也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第十条 速裁案件裁决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北海仲裁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履行裁决书调解。

第十一条 本规则是《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361日起施行。